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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

文章来源:zd_webadmin | 发表时间:2014/4/3 13:43:17 | 点击率:

    日前,质检总局发布《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有效期为3个月。

  据悉,世界卫生组织在3月18日通报了沙特阿拉伯新增5例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中1例死亡。自2012年9月至今,世界卫生组织共通报全球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196例,其中83例死亡,确诊病例分别来自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约旦、阿曼、科威特、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突尼斯。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及其周边国家和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质检总局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公告,要求来自上述国家以及阿拉伯半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同时来自上述地区的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配合出入境口岸检疫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检疫查验工作,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

  公告还建议前往上述地区的入境人员,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录质检总局网站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增强防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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